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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胡XX与被告湖南省永州XX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原告胡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蒋XX。

被告湖南省永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XX。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胡XX与被告湖南省永州XX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胡XX于2010年7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胡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朱XX、胡XX承担。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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