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原告胡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蒋XX。
被告湖南省永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XX。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胡XX与被告湖南省永州XX公司、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胡XX于2010年7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胡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朱XX、胡XX承担。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