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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胡某与刘XX、李XX、刘XX、刘XX、刘XX、邓XX、李XX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赖某、胡某与刘XX、李XX、刘XX、刘XX、刘XX、邓XX、李XX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的(2001)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XX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7名被执行人在2002年7月9日前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之一刘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略)x帐户内的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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