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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医生,住(略)。

被告廖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以已与被告廖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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