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原任正阳县X镇X村支部书记,住正阳县X镇X村。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单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09)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