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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现住广州市X区王某新城凯旋华美达大酒店财务部。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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