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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委托代理人陈建芳,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马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谌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9月8日,被告谌某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谌某催要借款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谌某归还借款x元。

被告谌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被告谌某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谌某催要借款未果。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李某的陈述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谌某借原告李某x元,并以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谌某偿还,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谌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谌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司马慧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龚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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