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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禹某某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08)泌执异字第009号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泌阳县支行。

代表人张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出生,住(略)。

申请复议人禹某某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08)泌执异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执行法院认为,“一、该案两次拍卖委托的都不是正规拍卖机构。二、在第二次拍卖时泌阳县法律服务中心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在执行该宗土地时已知属集体土地,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应认定拍卖无效”。故裁定驳回禹某某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禹某某称,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泌执异字第X号裁定是错误的,“一、申请复议人系善意取得第三人。二、认定被拍卖房所占土地是集体土地是错误的。三、申请复议人不属于法定执行回转的对象”。请求撤销该裁定。

经审查,泌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泌阳县支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先后对李某某位于泌阳县

泌水镇葛家庄菜业队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泌阳县法律服务中心拍卖行于2001年4月29日对李某某的部分房地产公开拍卖,由禹某某竞得,成交价为x元。上述房屋均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8年6月2日,泌阳县法院作出(2008)泌执监字第11-X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999)泌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2000)泌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1999年10月12日、2000年12月8日作出的委托拍卖书,1999年12月29日、2001年6月8日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院所委托拍卖李某某的房地产恢复到向有关单位送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前的状态,案外人禹某某认为自己属善意购买,无过错拒不退房,并于2008年6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泌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以前述理由裁定驳回异议。禹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形成两种意见,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将该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目前该案正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禹某某复议一案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洪新

代理审判员刘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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