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以其母亲杜XX被打为由到本村曹XX家闹事,先跺其大门、后翻墙入院,被告人曹某甲对曹XX实施殴打,并将大门锁砸坏,将曹XX家北屋的窗玻璃打碎。第二天上午8时,二被告又到曹XX家吵闹后离开,2010年2月27日上午8时许,二被告再次来到曹XX家滋事,并将曹XX、王XX夫妇打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无异,且有被害人曹XX、王XX、曹XX、曹XX的陈述;证人杜XX、曹XX、曹XX、曹XX、王XX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及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及曹XX的撤诉书、曹某甲、曹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对二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