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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戊、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中心生命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上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中专文化,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中心。

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王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戊、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中心生命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不是侵权之诉,耒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衡阳市X区,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生命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侵权行为地在耒阳市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家属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耒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是否侵权、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要待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某洲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某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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