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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杨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X集团(XX)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杨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0)X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侯某、杨某乙与某某签订了3份编号分别为(略)、(略)、(略)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侯某、杨某乙购买XX项目中的第5-X幢N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28.82平方米,总金额为x元)、X号(建筑面积为53.92平方米,总金额为x元)、X号(建筑面积为85.40平方米,总金额为(略)元)房;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交房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2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商品房交付;违约责任约定: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21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21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第二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按照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60日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二的延期交房的责任;出卖人以招标方式选聘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12月25日至2011年11月25日。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侯某、杨某乙向某某支付了购房款共计(略)元及3套房屋物业维修资金x元、房屋税收通用完税费用及契税完税费用。

2011年12月23日,侯某、杨某乙收到某某发出的3套房屋“入伙通知书”。同年12月24日,侯某、杨某乙对所购3套房屋进行验收,验收时侯某、杨某乙对101房提出验房意见为:1、靠北面3个栓柱、楼面喷淋水泵结合器2个,低压消火栓1个影响经营,请移走,我们要在此开一扇门以便经营。2、因在购房时要求3个门面(101-103)一起购买,因此,请将拆除承重墙外的其余可打通的墙体打通,方便经营,购房时已作过承诺。3、请安排安装空调的位置,位置不能影响经营(拐角无装外机位置)。4、房屋层高没有达到合同标准6米(验收只有5.8米左右)。5、未见房屋合格证。6、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验收。”对X号、X号均提出了:“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验收”的验房意见。

根据侯某、杨某乙的验房要求,某某于2009年7月18日完成了整改,要求侯某、杨某乙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再次进行验收。逾期未来办理验收的,视为已经接受房屋。侯某、杨某乙收到告知书后,于2009年8月17日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一份报告,报告内容为“我就X号门面外墙的3个水泵接合器的问题与贵方进行沟通。1、玻璃墙体易碎,三个水泵接合器距离玻璃墙体太近,靠西头最窄处13,最宽处13,靠中间最窄处16.3,最宽处23,靠东头最窄处13,最宽处23,将来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受到损坏,给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因属玻璃墙体,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影响门面美观。根据以上情况,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将三个水泵接合器移至安全位置。”

对此问题,XX物业管理公司向XX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了移位申请。2009年8月26日,XX市公安消防支队向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发出“关于申请水泵接合器位置变更的回函”,其函件内容为:你单位申请小区XX5-X幢X门面外的3个水泵接合器移至安全位置,经我支队派员实地勘察,同意你单位将X门面旁边的3个水泵接合器移至东向外墙处,并应确保水泵接合器完整有效。

根据XX市消防支队的同意移位的回函,侯某、杨某乙(乙方)于2009年9月16日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甲方)、XX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XX5-X幢X门面水泵接合器移位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丙方负责将乙方5-X幢X门面三个水泵接合器移位;移位工程款x元整。该3个水泵接合器移位后,侯某、杨某乙支付了XX省三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x元。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是否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二、某某违约时间与违约金的计算;三、某某是否应承担侯某、杨某乙垫付的水泵接合器费用x元;四、某某是否应向侯某、杨某乙支付X号门面中20平方米房屋差价款15万元;五、关于装修侵权问题。

一、根据侯某、杨某乙与某某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某某应当出示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某某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侯某、杨某乙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某某承担。庭审中,某某称房屋在验收时向侯某、杨某乙提供了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侯某、杨某乙在验收3套房屋的交接单上,也未体现某某向侯某、杨某乙出示了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根据双方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某某应在侯某、杨某乙提出整改意见后的60日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侯某、杨某乙有权拒绝收房。侯某、杨某乙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应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交付条件及X号门面前的消防水泵影响门面正常经营,于2008年12月24日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作出了注明,某某对侯某、杨某乙提出的异议直到2009年7月18日才完成整改,超过合同约定的整改期限,可以认定延期交房的原因在于某某,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某某承担。

二、某某违约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1、根据侯某、杨某乙与某某双方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屋交付及违约的约定:X号、X号、X号房屋最后交付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违约应当从第二天即2008年12月26日起计算。2、某某完成整改后,侯某、杨某乙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再就102、X号门面交付问题发生争议,故102、X号两套房屋延期交付的时间应算至2009年7月18日止,即X号房屋的违约金为x.46元(x元×0.0002×204天),X号门面的违约金为x.83元((略)元×0.0002×204天)。3、从消防支队的回函内容来看,当时XX物业公司申请移位的理由是水泵接合器构成安全隐患,既然某某自己认可水泵接合器构成安全隐患,则在某某将水泵接合器移至安全位置之前,侯某、杨某乙有权拒绝接收X号房屋,故X号房屋延期交付的时间应算至消防水泵接合器至实际完工日即2009年9月16日止。X号门面的违约金为x.38元(x元×0.0002×264天)。

综上所述,由于某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侯某、杨某乙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2008年12月25日)使用所购买的3套房屋,故侯某、杨某乙主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侯某、杨某乙所购的3套房屋的违约金共计x.67元。

三、某某是否应承担侯某、杨某乙垫付的水泵接合器费用x元。虽然某某承建的XX项目中的第5-X幢经消防验收合格,但侯某、杨某乙所购买的诉争房屋X号门面外的3个水泵接合器经XX物管公司申请,且经XX市公安消防支队实地勘察,认为需移至安全位置,这可说明某某当时在该门面外安装3个水泵接合器时未考虑到有可能影响侯某、杨某乙门面的使用(经营)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侯某、杨某乙使用该门面造成不便,现侯某、杨某乙出资x元将X号门面旁边的3个水泵接合器移至指定的位置,是由于某某安装不当导致侯某、杨某乙多支出费用,故该费用理应由某某承担。侯某、杨某乙主张某某支付其垫付水泵接合器所花费的x元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四、某某是否应向侯某、杨某乙支付X号门面中20平方米房屋差价款15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设计用途为商业,而非住房,且侯某、杨某乙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购买诉争的3套房屋时,某某的销售人员对侯某、杨某乙提供了房屋平面图及承诺3套房屋的平面图中的双线部位的墙壁能够打通,图纸上显示的X号门面中隔处为一梁柱,因此,侯某、杨某乙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

五、关于装修侵权问题。侯某、杨某乙诉称某某在未经侯某、杨某乙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构成侵权,因本案系合同之诉,与侯某、杨某乙的主张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在一案中合并审理,侯某、杨某乙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侯某、杨某乙支付违约金x.67元;二、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侯某、杨某乙支付垫付的水泵接合器x元;三、驳回原告侯某、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5元,原告侯某、杨某乙承担4387元,被告某某承担3138元。

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无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上诉人在2008年12月24日与被上诉人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本案不适用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就涉案房屋证明文件向上诉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从未自认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XX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上诉人;且迁移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栓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要求“在此开一扇门以便经营”,因此所致延误收房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被上诉人方便经营而迁移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栓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涉案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栓已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迁移系被上诉人为满足自身经营需求。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侯某、杨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逾期交房的认定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25日前,侯某、杨某乙在2008年12月24日收到某某的入伙通知书后,在3套房屋的验收交接单上分别提出了房屋存在需要整改的相关问题,并明确写明了“未见房屋合格证”而拒绝收房。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出卖人有出示证明文件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某某二审中提出在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已公示证明文件,也未提供相关公示证明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在未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某某针对侯某在验房交接单上提出的整改意见于2009年7月18日通过告知书声明完成了整改,侯某、杨某乙对102、X号房屋未再提出不予交接的异议,故该2套房屋应当视为于2009年7月18日交付。某某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违约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正确。针对X号房屋外的消防水泵接合器移位问题,由于某某在消防设计中,对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的位置不合理,影响作为商业用途的X号门面房屋的使用与经营,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防安全隐患,但某某在侯某、杨某乙提出整改意见后,负有移位保证消防设施安全和保证门面正常经营使用的义务,其没有主动移除,导致延期,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某某上诉认为:“上诉人从未自认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XX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上诉人;且迁移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栓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要求在此开一扇门以便经营,因此所致延误收房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消防水泵接合器移位费用的承担问题。侯某、杨某乙为了经营需要,以消防水泵接合器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请求移位,虽并非安全隐患,但由于该X号房屋属于门面房,双方合同中第三条也明确约定为: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商业,3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位置设置确实对门面的正常使用及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故侯某、杨某乙提出移位的整改请求合理,且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属于某某消防设计方面的瑕疵,某某作为开发商负有移位整改的义务,侯某、杨某乙在XX公示授权的XX物业公司的同意和消防部门的批准下进行了移位,支付了移除费用,该费用应当由某某承担。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7525元,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燕

附:判决书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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