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扬某什·扬尼舍夫斯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2月28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2.3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1。16元,由原告负担。
独任审判员张亮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