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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人申某与被申某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某人(原审被告)申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职工,住会同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某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职工,住会同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某人申某与被申某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某不服,向会同县人民检察院申某,该院提请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1年9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会同县人民法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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