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女。
被申请人姜某,男。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姜某所有的粤x大众汽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姜某所有的粤x大众汽车一辆。
申请人刘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