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刘昌全,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经亲友劝解夫妻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