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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刘昌全,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经亲友劝解夫妻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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