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周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亲友劝解和好,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