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申请再审人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对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代理审判员李某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