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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因盗窃罪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月17日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9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陈发坤(在逃)邀约被告人苏某某进行盗窃,苏某某驾驶鄂x号面的车,与陈发坤来到信陵镇巫峡广场,陈发坤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西三路“劲霸男装”服装店的门锁打开,入室行窃,苏某某在车上等待运输赃物,并开车在“劲霸男装”服装店门前公路上行驶,为陈发坤在盗窃过程中所产生的声音进行掩护,二人盗窃衣物182件,后经鉴定价值x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被盗主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辩解称,起诉指控其“在盗窃过程中按陈发坤的指示驾车在劲霸男装服装店门前公路上行驶,为陈发坤在盗窃过程中所产生的声音进行掩护”的事实不属实;其并未直接参与陈发坤的盗窃活动,也不清楚陈发坤的具体盗窃地点,只是提供交通工具为陈发坤运输赃物提供方便,不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被告人苏某某并未与陈发坤事前通谋、盗窃过程中只实施了为陈发坤运输赃物的行为以及被告人苏某某只要求陈发坤事后支付运费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控方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苏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2002年因盗窃罪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此后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与同因盗窃犯罪在该监狱服刑的本县X乡X村X组村民陈发坤(在逃)相熟。2009年1月17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被告人苏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被告人苏某某假释出狱后,以鄂x号面的车在本县X镇城区从事载客营运为业。

2009年8月8日,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的陈发坤因服刑期满被释放。同年10月28日晚8时许,该犯窜至本县X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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