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执行人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某与被执行人边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19元(含执行费630元),2011年3月4日已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提取被执行人边某应得的车辆保险理赔款x.27元(其中执行标的款x.19元、罚款2301.08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