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又名梁X,男,19××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