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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又名梁X,男,19××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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