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18元(其中张某应付x.51元、赵某军、赵某洋应付x.67元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终结执行)。2011年1月20日,因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赔付x元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不再找被执行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付清x元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某清
审判员罗家志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