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7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以被执行人郭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与被执行人郭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某在本和解协议生效时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乙x元作为(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的本金及利息,本案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郭某已按和解协议将上述x元给付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乙,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