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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季平,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被上诉人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左季年,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姚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3月18日向原审第三人湘阴县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湘房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当日,即对外发布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上诉人肖某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其于2011年6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湘阴县人民法院驳回肖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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