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与陈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某,男,生于1971年6月28,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

吕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魔芋种款60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吕某6095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益安

审判员陈某梦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佩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