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男,生于1971年6月28,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
吕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魔芋种款60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吕某6095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益安
审判员陈某梦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