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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日立案执行,同年10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10月30日自觉执行借款8913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池某某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解决,且已兑付,现申请人池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宝善

审判员徐春宁

审判员杨彬志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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