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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湘潭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湘潭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未执行标的x元,经本院到银行、证某、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湘潭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文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某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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