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x.58元(含立案执行标的x.8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60.69元),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银行存款,已执行标的x.5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新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苏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