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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大连麦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麦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20-D座。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麦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大民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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