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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局规划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第三人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局规划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另一案相关,因此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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