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第三人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株洲市xx局规划行政行为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另一案相关,因此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