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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xx、沈某与被告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贺xx,男,汉族。

原告沈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xx(特别授权),女。

被告罗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沈某与被告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沈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xx、沈某负担。

审判长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周远坚

人民陪审员金绪冬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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