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龙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容龙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征收x元,由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