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方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某于2011年2月17日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物损费、停车费、修车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不包括被告方某已经支付的费用);
二、若被告方某未按上述调解方案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周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