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现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汉西,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醴陵市安沙尼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校长。
被告湖南安沙尼传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被告李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醴陵市安沙尼职业学校、被告湖南安沙尼传质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吴长庚
审判员周高尚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