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醴陵市安沙尼职业学校、被告湖南安沙尼传质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现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汉西,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醴陵市安沙尼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校长。

被告湖南安沙尼传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被告李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醴陵市安沙尼职业学校、被告湖南安沙尼传质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吴长庚

审判员周高尚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