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
被执行人石某,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5)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某住房被拆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7月7日中止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石某在邵阳市城建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尚有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款未支付,请求本院提取该余款支付本案欠款,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石某在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