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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审判员吴长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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