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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光,辽宁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苗晓飞,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凌水海陆看护服务处将诉争海域管理权另行委托给他人,被上诉人王某某予以确认并声明将不再主张权利,2010年2月26日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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