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光,辽宁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苗晓飞,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凌水海陆看护服务处将诉争海域管理权另行委托给他人,被上诉人王某某予以确认并声明将不再主张权利,2010年2月26日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大连伟创电脑有限公司、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