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泉,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玉堂,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玉堂,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期向被上诉人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报酬115万元,分别为:2010年5月30日前付款30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付款50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付剩余款35万元。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为“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徐州坝子街支行;账号:x)。
二、如上诉人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上述任一时间段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被上诉人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上诉人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后,本案诉争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77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