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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乙等25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女。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戊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戊之次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辛(又名石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壬,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女。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戊之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乙之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某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某之次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系石某某之妻。

上诉人石某乙等25人不服宜章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受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请求指定一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起诉人起诉的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在本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在分配部分补偿款时没有按本组其他成员同一标准进行分配,而是比本组其他成员少分了部分补偿款,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上诉人请求将本案指定到一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章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宜章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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