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2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二七区南四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柴郭村X路口时发生向右侧翻车事故,将由被害人刘××驾驶的豫x号轿车压在车下;豫x号车翻车时车上泄露的煤又与停于路中心花坛南侧的一辆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赵某某、三轮车上的乘客王××、霍××、韩××受伤,被害人刘××当场死亡,车损三辆。经郑州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豫x号大型货车上押运人员电话报警,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抢救伤员,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现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火花证明、仲裁调解书,收条、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贾××、王××、荆××、郑×的证言,被害人韩××、霍××、王××陈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已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刘本玉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永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现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