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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王某乙与祝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祝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承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阳,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王某乙因与上诉人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0元,退还崔某、王某乙4740元,退还祝某4740元。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某乙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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