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吴某合伙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李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在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