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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吴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吴某合伙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李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在田

代理审判员魏方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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