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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尊华,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2010年5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及减半后的诉讼费400元(共计4400元),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5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王某某保证今后不再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被告再有类似行为,原告有权另行起诉。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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