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现年38岁。
委托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7月17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x元的PS版,口头承诺三日内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x元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邢某某辩称,被告的名字是邢某勇,邢某某不是被告的名字,亦不是被告的别名,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实名为邢某勇而非邢某某,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国辉
审判员薛云霞
审判员陈继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