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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袁某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袁某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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