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临刑初字第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未到庭应诉,且暂时无法查明二被告人的确切住址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某宣

审判员刘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