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工。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21日被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华阴市太华办南寺村X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手段抢走受害人邢某棕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14元,黑色英华x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手机充电器及吊坠等物。后银项链、充电器、玉貔貅吊坠、107元现金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经物价部门评估,英华x手机价值198元,手机充电器价值8元,银项链价值180元,玉貔貅吊坠价值80元,合计物品价值466元,现金114元,共计抢得财物价值为5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实施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返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表示吸取了教训,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华阴市X街道办事处南寺村X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手段抢走受害人邢某棕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14元、黑色英华x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手机充电器、吊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赵某某将现金114元及银项链、充电器、玉貔貅吊坠带走,丢弃了其余物品。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英华x手机价值198元,手机充电器价值8元,银项链价值180元,玉貔貅吊坠价值80元,合计物品价值466元。
案发后,银项链、充电器、玉貔貅吊坠、107元现金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邢某报案材料及证言、赵某某供述、赵某某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收款收据、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城关派出所证明、领条、刑事判决书、照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曾犯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郭秀琴
审判员蔡静江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