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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向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秋英,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郝某某于2009年7月3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某交付其承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确认李某某对该承建房屋的租赁权已经终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郝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向功,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燕、马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纪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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