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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徐州市贾汪区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某。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电视台。

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徐州市贾汪区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825元。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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