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某某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0元(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