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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某某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0元(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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