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于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丙、李某丁、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6日12时50分,李某丙驾驶的广西x号小型拖拉机在本市X镇X街行驶时,由于某辆尾门未关好,造成对向由邓德岳驾驶的桂x号车辆、邓伟杰驾驶的桂x号两轮摩托车损坏,邓伟杰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秀大队作出的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已经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万民初字第X号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我公司已按上述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给邓锦荣、陈柳兴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李某丙是无证驾驶,于某在知道李某丙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借车其使用,在本案中我公司亦进行全额赔偿,应由李某丙负赔偿责任,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丙、李某丁、于某赔偿我公司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李某丙没有答辩。
被告李某丁辩称,我虽是被告李某丙的父亲,但由于某某祥是成年人,我并不是监护人,所以不承担李某丙所做出的一切后果造成的责任;我不是当事人,故不能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取消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于某辩称,我不是肇事司机,故不能承担责任;肇事人李某丙虽然开了我的车,但发生事故,我在事故的过程中也负担了一部分责任,负担了对李某丙赔付三万元的连带责任,故不能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取消原告对我的起诉。
原告证实其主张而举证的证据如下:1、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认定的事实;2、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认定的事实;3、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结算票据,证明原告已履行义务,赔12万元。
被告李某丙、李某丁、于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某丁、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丙由于某证驾驶,擅自违法驾车上公路,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于某在明知被告李某丙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借其使用,亦应对被告李某丙造成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原告作为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现依照规定向被告索赔,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李某丁与李某丙、于某共同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李某丙与李某丁是父子关系,但李某丙已是成年人,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负法律责任。因此,被告李某丁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丙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垫付赔款12万元;
二、被告于某对被告李某丙赔偿原告垫付赔款12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李某丙负担,被告于某负连带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某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某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志宗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吴闻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