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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甲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龚某(受李某某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受李某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甲某某。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受甲某某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受甲某某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丁蔚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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